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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家庭暴力的定義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沒有家庭暴力的定義,其規定如下:1。法律規定,在壹個家庭內,所有家庭成員應當和睦友好,禁止家庭暴力;2.夫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調解無效,請求離婚的理由包括家庭暴力的,應當離婚;3.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夫妻因家庭暴力面臨離婚,無過錯方有權獲得損害賠償。以上三條是民法典關於家庭暴力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壹千零九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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