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和執行各級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公安機關將追究不配合隔離者的責任,未經批準解除居家隔離措施。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因過失導致傳染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疾病控制和醫務人員依法執行預防突發傳染病和其他災害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3、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故意傳播此類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規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應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可以處拘留、罰款。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隱瞞其病情和出行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