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偵查”。
串通投標操縱罪的立案標準;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
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串通投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7.本規定的立案標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法律、司法解釋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在於該行為的情節是否嚴重。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否則不視為犯罪,最高法院要對什麽是嚴重做出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