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其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超過壹年,查封動產的期限不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超過三年。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辦理凍結查封、扣押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