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控救濟。相對人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督部門提起行政侵權救濟訴訟。
(2)立法救濟。相對人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向人大提出救濟訴求。
(3)復議救濟。與法院救濟相比,復議救濟可以稱為行政救濟,法院救濟可以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
(4)訴訟救濟。訴訟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違法驅動予以撤銷。
受害人請求賠償的救濟途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行政復議機構除履行《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三)依據職權,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
(五)辦理或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