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稅收優先權
根據民法中優先權的定義,稅收優先權是指當國家征稅的權力與其他債權並存時,稅收征收原則上應優先於其他債權。《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款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②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
稅收代位權是指當欠稅納稅人怠於行使其應有的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即稅收債權。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請求法院撤銷納稅人濫用財產處置權,對國家稅收收入造成損害的行為的權利。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法第50條對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提供了壹個框架。未納稅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其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財產,受讓人知悉情況,對國家稅收收入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本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未納稅的納稅人不免除其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