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如發票蓋章),公章可以代表法人意誌,簽署合同等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所有以公司名義出具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介紹信和加蓋公章的合同是表達公司意思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書的行為人壹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公司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出借單位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供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 除依法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單位。 但有證據表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的對方是借款,除此之外還與其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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