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範圍: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倡導因見義勇為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益。
7、在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受到損害的,索賠權利。
8、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主張權利。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權利。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11.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援助條件:
經濟困難標準為65438+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0.5倍(以當地鄉鎮政府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經濟狀況證明為準);對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農民工主張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法律援助事項,不受此限制,法律援助機構無需審查申請人的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