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下列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盲人、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前兩款的規定,適用於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故意犯罪案件。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壹)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2)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其他需要委托律師提供辯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