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但購買原材料和生產設備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予退稅。這意味著,雖然外貿企業在出口產品時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卻無法獲得已繳納增值稅的退款。
需要說明的是,外貿企業出口產品免抵退稅政策只適用於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口產品。具體範圍和條件請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此外,外貿企業在出口產品時,還需要遵守相關的報關、檢驗和外匯管理規定。
綜上,外貿企業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已繳納的增值稅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三條和第六十二條
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應當依法繳納關稅;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物品之日起1年內向其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