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的行為;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3、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行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5、使用他人作品,應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
6、其他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17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向公眾傳播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
(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