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