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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為什麽不判死刑?

我國刑法中的拐賣人口罪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不是沒有死刑,而是沒有達到死刑的量刑標準,達到了就要判。

拐賣婦女兒童是要判死刑的,是否判死刑要看犯罪情節和是否達到死刑標準。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情節嚴重的主犯、累犯,偷嬰、強搶兒童案件嚴重,向境外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嚴重,多次拐賣婦女、兒童,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判處死刑。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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