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涉嫌非法出入境的;
(二)涉嫌協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三)外國人涉嫌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就業的;
(四)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當場盤問和繼續盤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需要傳喚涉嫌違反出入境管理的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持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或者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入境邊防檢查的;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出境或者入境的。
第七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後被非法遣返回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沒收其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證件簽發機關自其被遣返回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不得簽發出境入境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