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登記條例(草案)》規定,地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和符號:
①簡體繁體字;
(二)已經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
3自造詞;
(4)外語;
⑤漢語拼音字母;
⑥阿拉伯數字;
⑦符號;
⑧規範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以外的其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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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子女采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可以按照兩個姓氏命名,不算復姓。壹旦實施,許多父母可能打算改變他們孩子的名字。同時,《姓名登記條例(草案)》還規定,為防止姓名權濫用和姓名頻繁變更,條例實施後,我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將申請姓名變更登記。
條例還規定,持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下罰款。騙取名稱登記或者變更名稱登記的,處以800元罰款。
所謂姓名權,是公民可以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壹種人格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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