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七。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先行司法羈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偵查。九、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