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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死刑的限制條件

刑法總則中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第壹,限制死刑的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大惡極,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大,社會危害性特別大。

第二,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即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三,限制死刑的適用程序。也就是說,死刑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以外,這是壹種限制死刑執行的制度,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立即執行死刑,也可以判處死刑,同時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和死緩的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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