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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仲裁規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1)關於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

仲裁協議也是合同的壹種,適用壹般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是可行的,無需特別規定。事實上,確實有很多國家的仲裁立法,像中國仲裁法1994,並沒有單獨規定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然而,鑒於我國基層法院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以及《仲裁法》生效後的部內實踐,未能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往往導致壹些法院無所適從,或以此為借口爭奪管轄權。近年來,中國最高法院將仲裁地法律作為仲裁協議的準據法。

(二)當事人選擇仲裁程序規則和確定仲裁程序適用法律的自由。

(3)壹個獎項成為中國獎項的標準。

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仲裁機構似乎已經成為仲裁裁決國籍的判斷標準,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關於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4)有限度地承認臨時仲裁,並明確規定友好仲裁。

中國是否需要建立臨時仲裁,在理論和實踐中仍是見仁見智的問題。鑒於我國仲裁人才資源有限以及法院與仲裁的關系,全面建立臨時仲裁制度確實存在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三條,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壹條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國際經濟貿易中發生的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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