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執法程序存在“三重三輕”。首先是“重罰輕糾”。只關註對當事人的罰款,而對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關註不夠。只罰不糾,只打不追。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條款往往只有罰款和限期改正,很少使用行政警告、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二是“重實體輕程序”。主要表現在簡化程序,有的將壹般程序案件作為簡易程序案件處理,或者簡化某個程序中的某些環節。三是“重證據輕規範”。證據收集全面,但取證標準不高,證據效力不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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