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制定本地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地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承擔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制定依法治區工作規劃,指導全區開展依法治區工作。
4、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區鄉鎮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管理和指導本地區開展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承擔區移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6、承擔區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7.負責本轄區直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管理。
8.監督、指導和協調區法律援助中心和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組織和管理律師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9、按照《律師法》的規定,負責對轄區內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
10,負責本區“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協調。
11,負責本區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宣傳和交流。
12,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