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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聽證後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性:

勞動仲裁開庭流程:首先,仲裁庭通知當事人開庭;然後當事人來參加庭審,仲裁庭調查出庭人員信息,說明仲裁庭紀律;然後主持仲裁,當事人進行陳述、辯論、質證;最終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應及時作出裁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結束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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