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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辭職工作交接的規定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出具書面通知。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出具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必須及時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這是沒有附加條件的法定義務,以後用人單位不能再隨意扣留員工的檔案和社保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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