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案件的若幹意見(試行)》第九條不服終審行政判決的上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壹)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二)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三)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沒有證明力的;(四)原判決所依據的主要事實已經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五)錯誤引用法律規定或者適用無效或者失效法律的;(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七)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和他人利益的;(八)審判程序違法,影響案件公正判決的;(九)審判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導致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