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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與法庭陳述不壹致怎麽辦?

法律分析:可以上訴,也可以再審。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認為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案件的若幹意見(試行)》第九條不服終審行政判決的上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壹)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二)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三)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沒有證明力的;(四)原判決所依據的主要事實已經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五)錯誤引用法律規定或者適用無效或者失效法律的;(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七)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和他人利益的;(八)審判程序違法,影響案件公正判決的;(九)審判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導致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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