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日前七日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拍賣的時間和地點;(二)拍賣標的;(三)拍賣標的展示的時間和地點;(四)申辦手續;(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
第四十八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和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五十條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當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價不生效,拍賣人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五十壹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由拍賣人或者其他公開方式確定,以拍賣方式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