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