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特點:1,雙方地位平等,人身上沒有隸屬關系;2.工作風險壹般由服務商自己承擔。但是,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由雇員提供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建立在民事法律規範的基礎上,並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4.主體不特定,提供者和受雇者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92條(2021,1,有效)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