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危害和平罪”的是“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已宣戰或未宣戰的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的同壹計劃或陰謀”的甲級戰犯,主要是日本前軍政首腦。
犯“戰爭罪”的是乙類戰犯,他們犯的是“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犯罪行為”,而且多是帶兵將領,未能約束軍紀。
犯有“反人類罪”的是丙級戰犯,他們在戰前或戰時犯有“殺戮、滅絕、奴役、以暴力和其他不人道行為強迫遷移”,而大多數被告是暴行的實際實施者。
法律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第5條對人和犯罪的管轄權。
該法庭有權審判和懲罰被指控以個人身份或作為團體成員犯下各種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的遠東戰犯。
下列行為,或其中任何壹種行為,構成犯罪行為,本院有管轄權,由犯罪人負全部責任:
(a)破壞和平罪是指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宣戰或未宣戰的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
(b)普通戰爭罪是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的犯罪行為。
(c)危害人類罪是指在戰爭之前或戰爭期間對任何和平人口犯下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