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死亡的醫學定義是什麽?

死亡的醫學定義是什麽?

法律分析:1。人的死亡壹般以心臟驟停、呼吸驟停、腦死亡為標誌。1968哈佛醫學院特設委員會將死亡定義為不可逆昏迷或腦死亡;

2.全腦功能不可逆的永久停止稱為腦死亡。包括:

(1)大腦功能的停止:除了運動和感覺之外,思維、感覺等精神活動功能,即意識也永久喪失。腦電波消失。如果腦幹功能還存在,有自主呼吸,那就不能叫腦死亡,只能說是處於“植物人狀態”。

(2)腦幹功能障礙:腦幹有網狀結構、腦核、延髓血管運動中樞、呼吸中樞等重要結構。因此,腦幹功能的喪失意味著上述結構的功能停止。

網狀功能喪失導致昏迷,腦神經功能喪失導致光反射、角膜反射、眼球反射、前庭反射、咽反射、咳嗽反射消失。當延髓功能停止時,自主呼吸停止,血壓急劇下降,直至腦死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 上一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藥品購銷中應履行哪些責任?
  • 下一篇:疫情延期還款申請證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