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藥品的購銷,承擔法律責任。
(二)對藥品購銷雙方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3)加強對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對其銷售行為做出具體規定。
(4)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提供以下資料:加蓋企業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原印章的所售藥品批準證書復印件;銷售進口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5)提供加蓋企業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委托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區域和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簽名)。銷售人員應出示委托書原件和身份證原件,供購藥人核實。
(六)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出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企業、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七)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出具藥品名稱、生產企業、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八)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藥品時,應當按照規定索取、查驗並保存供貨企業的有關證明、資料和銷售憑證。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1年以上,但不得少於3年。
(九)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藥品分類管理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10)對藥品說明書中要求低溫冷藏的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進行運輸和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