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
第六條男女雙方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重新登記結婚的,婚姻關系的效力自雙方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時起計算。
第七條未按《民法通則》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規定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