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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案件的最新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非法采礦罪的立案標準是礦產資源損害價值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具體來說,按照《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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