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書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是強迫、威脅、引誘、欺騙;
2.承諾函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承諾函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3.不存在侵害他人利益的情況,允諾人只能基於其有權處分的東西進行處分,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婚姻承諾書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在婚姻中不受另壹半的侵犯,可以有效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婚姻承諾書壹般是個人自願出具的,如果是他人強迫,非自願做出的,可以撤銷。
婚姻承諾書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沒有脅迫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有效合同或者承諾書,就可以起到證明的作用。如果對方再次犯錯,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上處於劣勢,即使不答應,在法理上也會遭受損失。承諾,即承諾的事實和內容與法律規定相統壹,完全可以認定為有效行為。當事人和對方都應該履行自己的承諾,這是有法律依據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