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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法律分析:(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範疇內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二者構成了民法體系中私法的基礎部分。民法是抽象法,商法是具體法。民商事法律行為的調整需要民法和商法的密切配合。

2)民法主體制度是關於商品經濟活動主體資格的壹般規定,任何個人和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最終都是由民法主體制度來完成的。商法中的主體制度是壹種特殊類型的民事主體的特殊制度設計。例如,公司制是民法中最典型的法人制度形式,合夥企業制是民法中合夥制度的典型或高級形式。

(3)商法中的物權制度是以民事物權制度為基礎的,商法中的債權制度作為市場交易活動的特殊規定,也必須以民事債權制度為基礎。如票據制度中票據權利的設立、轉讓、擔保和給付是債權制度的具體化,保險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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