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壹十八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本規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買賣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壹條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承租人而出售租賃房屋或者有其他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兩個規定是有沖突的,但是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人民通信的意見就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