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管理,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以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為基本要求。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