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履行贍養和扶助父母的義務是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經濟上贍養老人、生活上照顧老人、精神上撫慰老人的義務,照顧老人的特殊需要。兒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已婚婦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有經濟能力的子女,應該贍養沒有勞動能力,不能養活自己的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4條,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老年人及其配偶有互相贍養的義務。被兄弟姐妹贍養的兄弟姐妹成年後,如果她有經濟能力,就有義務贍養沒有贍養人的老年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