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車與出租車發生碰撞的責任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過錯的,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肇事逃逸車輛或者肇事逃逸嫌疑人後,應當按照原範圍撤銷協查通知書,並通過全國機動車查控系統撤銷監控。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調查情況的,除依法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並記錄。
二、交通違法行為有哪些?
1,逆行;
2、超速行駛;
3.超載;
4、紅燈;
5.隨意變道調頭;
6.占用非機動車道;
7.在人行道上停車;
8、酒駕和醉駕強行擁堵;
9.違法超車;
10,未按要求打遠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