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1)代理商的雙方是代理關系,而經銷商的雙方是買賣關系。(2)代理商以委托人即廠家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3)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是商品交易的差價收入。(4)在法律關系上,代理行為是被代理人的行為,代理人與第三方在授權範圍內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屬於被代理人(供應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必須由自己承擔。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有涉案貨物的所有權。代理商只是充當買賣雙方的中介,形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分銷是指對其經營的商品擁有產權的獨立經營。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