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受人付款後,出賣人未按約定的交付時間交付貨物的,應當向買受人支付貨物實際成交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30元,最低不低於5元,某類貨物最低不低於1元。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二、不發貨投訴多少錢?
1.壹般由賣家支付商品實際成交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最低不低於壹元,最高不超過三十元。如果賣方違反承諾,未按約定時間交貨,雙方可先溝通討論延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2.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