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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認知的概念

司法認知,也稱司法認知,是由西方訴訟程序中眾所周知的事實無需證明的古訓演變而來。它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不依賴當事人提供的任何證據或證明,就能認定適用法律或某些待認定事實的存在或真實性,作為判決的依據。

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內容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壹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二是對法律適用的認定。這就是所謂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相應的,審判過程分為法庭調查——認定案件事實,法庭辯論——主要是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解決法律適用問題,即法律評價。確定案件事實,確定法律適用,可以概括為確定訴訟事項。訴訟事項確定了,裁判的依據也就確定了,裁判也就自然產生了。以上內容是界定和理解司法認知的前提。

就案件事實的認定而言,未知的或有爭議的事實由證明認定,明確的、無爭議的、顯而易見的事實(主要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由法官直接認定,無需證明;就法律適用而言,未知的或有爭議的問題通過辯論解決,而明確的、無爭議的或顯而易見的法律適用問題則由法官直接認定,無需辯論。不需要證明或者辯論的訴訟事項,可以概括為重大訴訟事項,這是司法認知的標準,凡是重大的、達到司法認知標準的訴訟事項,都應當給予司法認知。

根據上述內容,司法認知概念的基本定義應該是:法官直接確定因其意義重大而無證明和辯論必要的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訴訟事項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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