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明星收入高是事實,沒辦法表現出來。天價工資?這是壹種普遍現象。曾有壹段時間,有關部門聯合出臺了《電視劇、網劇制作成本比例意見》,要求各成員單位和影視制作機構將演員總報酬比例限制在合理制作成本以內,所有演員總報酬不得超過總制作成本的40%。然而,實際上並沒有做好。為了偷稅漏稅,存在大小合同、分期付款等諸多潛規則。
收入越大,責任越大。換句話說,收入越高,交的稅就越多。但是有些明星真的不想交高稅。我們應該盡壹切可能避稅。有很多東西要學。從65438到0989,毛阿敏在黑龍江5天的演出賺了6萬元,偷逃稅款卻達到近4萬元。報道引起全國公憤後,毛阿敏被原單位拘留三個月。1996以來,北京小青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通過未列或低於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方式偷逃稅款14583萬元。後來,因為數額巨大,劉曉慶被公安機關逮捕,入獄壹年。臺灣省藝術家林誌玲也被指控逃稅。
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能享受特權,不管他有多出名。粉絲?不管有多少人,不管他們的關系有多好,他們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堅決維護法治尊嚴,堅決維護公眾利益,嚴格執法,嚴防死守,絕不放過?陰陽合同?走過場,讓少數人占便宜,國家和人民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