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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的勞動關系

現實中,大部分保險代理人都會與保險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合同中往往包含必須遵守保險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比如不得無故曠工、每天參加公司晨會等。保險公司通常采用“退市”的方式來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為。但保險代理人受保險公司委托,在授權範圍內代表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在報酬方面,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完成的業務量支付壹定的傭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傭金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因此,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此外,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表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同時,從《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從業人員)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內容可以看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民事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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