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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房子可以按民法典擔保嗎?

抵押的房屋可以再次擔保,但只能在最後壹次抵押金額與房產總價值的差額範圍內。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壹十四條規定,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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