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範圍內,管理和處置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壹)追償債務;
(二)以其他形式出租、轉讓或重組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
(三)債權轉股權,分期持有企業股份;
(四)資產管理範圍內的公司上市推薦和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和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和法律咨詢、資產和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