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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歸集公約》規定

為規範互聯網金融逾期催收行為,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相關當事人和互聯網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 《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

法律依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範圍內,管理和處置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壹)追償債務;

(二)以其他形式出租、轉讓或重組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

(三)債權轉股權,分期持有企業股份;

(四)資產管理範圍內的公司上市推薦和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和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和法律咨詢、資產和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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