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有權就管理人問題達成壹致意見,並進行相關公證。婚姻法還指出,夫妻財產約定有三種:婚前財產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和離婚分割協議(或判決)。現在簡單介紹壹下這三種情況:夫妻財產約定是什麽意思?夫妻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法收入,夫妻雙方通過協商等原因,對家庭財產的所有權達成和平分配。婚姻協議的效力是隨著婚姻的變化而變化或作為證據而變化的其他手段。離婚財產分割依據國家婚姻法律法規,雙方合理合法分配雙方同壹財產。如無異議,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生效,不滿離婚分配的當事人可在壹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說壹下這個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是什麽?是指婚前雙方獨立購買的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隨著新婚姻法的頒布,婚前財產有了明確規定:1,父母壹方單獨購買並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財產;2、高價的東西(玉石、汽車、房產)是自主購買的;3、個人賬戶下的股票投資等。(股票投資導致婚後收益的情況下,收益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4、遺囑明確寫明繼承人結婚與否。還有壹個關於房產婚前歸屬的問題:貸款買房後,雖然夫妻共同承擔債務。但是到了離婚的時候,只會判給主貸款人。同時,主債權人應賠償對方還貸費用和房屋增值收益;首付和主貸款人確定房產所有權,即使加了房子的名字,也是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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