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在壹定條件下具有法律效力。首先,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次,內容不應違背公序良俗;第三,不得侵犯他人利益;最後,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雙方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滿足這些條件,只要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的法律要求:
1.內容的合法性:離婚協議中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真實意願: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必須表達真實意願,不存在脅迫、欺詐行為;
3.清晰具體:協議中的條款需要清晰具體,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處理等。
4.書面形式:離婚協議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口頭協議無法律效力;
5.雙方簽字:本協議必須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6.公證程序: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通過公證可以增強協議的法律效力和執行力。
綜上,只有滿足壹定條件,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雙方仍將維持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