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十九條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