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律形態在中國古代法律形態的發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既是隋唐法律形式的繼承和發展,也是元明清法律形式的源頭。
秦漢南北朝以來,宋代的法律形式發展到了極致:建立了以輔佐、法令例外、形式為中心的法律形式體系,使輔佐、法令例外、形式四種法律形式得以充分實踐。但自秦漢以來,宋代也是中國古代法律形式發展的多元化時期。
擴展數據:
宋代最成功的立法成就是綜合禮、典、典、禮的編纂和完善,從而形成了國家立法中最具特色的法典體系。
當然,這四部綜合法典是在變化的,構成了宋代刑法中“動”與“靜”的關系和三部基本法典的超穩定性。宋代刑法中的三部超穩定法典分別是、唐律、宋律。宋代四大法典的立法形成經歷了近百年的發展演變,最終定型。
救亡法典編纂體系的變化是整個救亡法典立法體系變化的關鍵。這種變化是從宋初到鄭仁宗救國獨立時期,形成了救國法典和補充逮捕令,再到獨立的救國法典、標準法典和樣式法典。在救助秩序形成的最後階段,宋代沈宗元馮重新定義了救助秩序的形式。
在立法上,根據調整方式的不同,同壹種救助命令分為四種法律形式。民族立法出現了新的分類體系,促進了宋代立法的快速發展。
宋代《宗申通則》的新立法體例,並不排除四類法律中存在單項立法的情況。根據需要制定大量的單獨立法是正常的。當綜合立法再次實施時,這些法律將被包括在相關的綜合救濟令格式代碼中。
無論從立法的數量、質量和結構來看,宋仁宗時期基本建立了壹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國家的治理是以法律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