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壹百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百零壹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辦理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中應有女性工作人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上述機構和人員實施適合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考核評估標準。
第壹百零二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聽取他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