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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條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沒有完全統壹的標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不同行業、產品、業務規定了專項備案標準的,原則上按照專項備案標準執行。沒有專項備案標準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額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65438+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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